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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錄2001年,昆曲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評為首批“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”時,國人對“非物質文化遺產”這個概念幾乎還一無所知。
20年后的今天,中國已成為入選世界級“非遺”項目最多的國家。總體來看,國內非遺保護法律法規體系日趨健全,項目名錄日益豐富,保護水平持續提升,“活化”利用生命力旺盛。
在浩瀚無垠的中國傳統文化序列中,非遺只是很小的一部分。但其20年的發展歷程,卻極為典型地濃縮了中國傳統文化及其產業從懵懂不自知,到逐漸覺醒、起勢、成長的過程。
這個過程里,有經驗,也有教訓;有絢麗,也有灰暗;有高歌猛進,也有跌跌撞撞;有個人的心血,也有時代的眼淚。
在覺醒的年代,從來沒有一帆風順。大歷史觀告訴我們,置于一段時間跨度之中去考察,歷史的進程時常呈現出螺旋式上升的特點,其中的迂回挫折幾乎難以避免。覺醒即意味著向前看、向前走,只要向前,終見光明。
覺醒:從外部驅動到內生動力
“非物質文化遺產”這個概念,正式出現的時間比較晚,也就最近十幾年的事。
1997年,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建立《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》的決議,當時的概念里還沒有“文化”二字。2001年,評選出了首批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,其中包含了中國的昆曲。2003年又評選了第二批,包含中國古琴藝術。
2003年10月,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大會通過了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》,“非物質文化遺產”的概念自此傳播開來。此前評選的“口頭和非物質遺產”后來也被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名錄。
當時,這些名單并不是各國自主“申報”的,而是由聯合國的專家們在全世界范圍內反復研究甄選出來的。第一批只有19項,第二批28項。的確是優中選優。
兩次被選中,證明中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上有充分的優勢。也正是這種來自外部的肯定和驅動,讓國人開始更加聚焦地關注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問題。
但這并不是說,在2001年之前,國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沒有進行保護工作。在此之前,尚未誕生的“非物質文化遺產”概念更常見的是以民間文化、民俗文化,少數民族歷史、語言、風俗、藝術等形式出現的。我國也在逐漸加強對這些傳統文化形態的保護,比如,2003年1月,當時的文化部和財政部、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、中國文化藝術聯合會還共同啟動了“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”。
但缺乏一個集中的抓手,這些保護工作相對比較零散,保護效應也沒有得到充分發揮。
2003年10月聯合國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》通過后,為全世界所廣泛認可的“非物質文化遺產”這一概念,就成了該項工作一個最好不過的抓手。
《公約》通過后不到一年,2004年8月,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審議批準我國加入《公約》。同時,全國人大還把正在研究中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(草案)》,更名為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》(草案)。
自此,我國非遺保護傳承工作駛上了自驅的快車道。從外部驅動到內生動力,是一個非常迅速、流暢、水到渠成的轉變。非遺的進程史表明,一個更開闊的全球視野、更全面的世界視角,往往更有利于推動內部工作。這可能對雙循環新發展格局依然有極大的啟示價值。
制度:局部到整體,全國+地方
在我國非遺保護中,一直存在“官方”與“民間”兩條線。這兩條線是相輔相成的,很多時候也是相互啟迪、相互促進的。但同時應當承認,由于我國幅員遼闊、民族眾多、非遺形態廣泛且零散分布以及制度體制的現實特點,自上而下的官方保護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。
非遺保護制度體系的建設是官方保護路線中極其重要的一環。站在20年甚至更久的時間線上回顧,這套制度體系對于整個非遺保護工作來說意義重大。
這套制度的建立過程有兩個特點:從局部到整體,全國與地方并行。
非物質文化遺產涵蓋面非常廣,包括傳統工藝、民間文學藝術、民間習俗、禮儀、語言文字等。非遺立法的過程也是從局部的保護開始的。比如,1997年,國務院頒布《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》,專門對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作出規定;1990年,寧夏頒布了《寧夏回族自治區民間美術、民間美術藝人、傳承人保護辦法》;1993年,江蘇省頒布《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暫行條例》等。對局部項目的保護立法是一種積極的探索,從局部到整體的過渡也逐步提上日程。
在整體性立法過程中,地方性立法與全國性立法之間的關聯非常密切。2000年,非遺資源豐富的云南省出臺《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》,算是開了先河。此后,貴州、福建、廣西、寧夏等省區也分別出臺了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。
幾乎就在地方立法啟動的同時,全國性的動作也隨之而來。其實,早在1998年,九屆全國人大就開始就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立法問題開展了調研。2000年,全國人大、文化部、國家文物局在云南聯合召開“全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作立法座談會”,就國家和地方立法工作進行了研討,此后逐步形成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》(草案)。2004年,草案更名為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》(草案)。此后,經過反復的研討、修改,2011年2月25日,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》,去掉了“保護”二字,內涵更為豐富,具有里程碑意義。
以非遺法為核心,非遺保護法律法規體系日趨健全。全國29個?。▍^、市)先后出臺了非遺保護條例,一些市、縣出臺地方性法規,有的針對特定非遺項目出臺專項法規。據不完全統計,“十三五”期間新增地方性保護條例37部。
名錄:厘清家底,也需擠掉水分
梳理非遺名錄,厘清家底,是一項重要又困難重重的工作。
困難主要來自兩方面。一方面是技術上的,要全面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、數量、分布狀況、生存環境、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,還要運用文字、錄音、錄像、數字化多媒體以及實物搜集等各種方式,對非遺進行真實、系統和全面的記錄,建立檔案和數據庫。這是一項龐大而繁瑣的工程。
浙江省是國內第一個公布非遺名錄的。2005年5月5日,浙江省公布第一批省級非遺名錄,一共64項,包括36項民間表演藝術類,23項民間造型藝術和5項民俗風情類。
有意思的是,就在當年的5月下旬,中國藝術研究院還專門舉辦了一場“國家級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申報工作培訓班”。可見,申報的熱情、困惑和問題都已經逐步涌現,亟須引導。
2005年9月,海南省也公布了第一批省級非遺名錄。
2005年11月,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第三批“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”,中國申報的“中國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”和中國、蒙古國聯合申報的“蒙古族長調民歌”入選。
2006年5月,國務院批準公布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。
此后,一批又一批名錄公布,有42項非遺項目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遺名錄名冊,位居世界第一。同時,建立國家、省、市、縣四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體系,認定代表性項目10萬余項,其中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共有1557項;認定各級代表性傳承人9萬多人,其中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3068人。
成就是斐然的,但同時也引出了名錄認定中的另一個更深層次的困難,那就是抵御誘惑、認定真正有價值的非遺項目。
隨著“非遺”逐漸成為一個金字招牌,在非遺項目的申報和認定過程中出現了很多急功近利的亂象。比如,許多食品類的項目進入目錄,物質性很強,背離了“非物質”的原則。曾擔任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評審專家委員會主任的馮驥才曾感嘆:“中國那么大,每個地方的口味都不一樣,一一申報,非遺保護名錄最后就成食品大全了?!?/p>
這類亂象往往與商業利益緊密結合,不少企業、行業協會、地方政府等出于不同的利益考慮,越來越容易產生浮躁心態。因此,既要進一步重視非遺檔案和數據庫建設,也要有決心擠掉名錄的“水分”以及相關亂象,可以探索推出非遺的“退出”機制,這可能是下一步在追求數量的同時也需要去探索推進的。
利用:把握好尺度需要再次引起關注
二十年間,非遺的活化利用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。尤其是與旅游產業結合,助力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的成功實踐,走出了一條融入現代生活、體現當代價值、展現高質量發展新動能之路。數據顯示,文化和旅游部支持地方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扶貧就業工坊超過2000所,帶動項目超過2200個,帶動近50萬人就業,助力20多萬貧困戶實現脫貧。
其實,從單純談“保護”到提出“合理利用”,這一觀念的轉變也是經歷了一個過程的,在政策端也有一個嬗變的軌跡。
2005年3月,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《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》,以及2005年12月,國務院印發的《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》,主要談的都是保護,并未提及合理利用問題。
2006年第39號文化部令《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》,提出“利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藝術創作、產品開發、旅游活動等,應當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內涵,防止歪曲與濫用”。這里面提到了對非遺進行開發利用的活動,但主要是從“負面清單”的角度提出了禁止性要求。
2011年通過的《非遺法》則在第三十七條中明確提出,“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特殊優勢,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,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、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”。這時的提法已經變成“鼓勵和支持”。
再次回顧這種觀念的轉變過程,仍然是有益的。如今,沒有人再會懷疑非遺的活化利用工作的重要性,“非遺+博物館”、“非遺+旅游”、“非遺+文創”甚至“非遺+演藝”等等都在積極推進。從單向“輸血”到自身“造血”,是一個保護傳承觀念的進步,而非遺與多產業的融合發展也正成為一個趨勢。
然而,正是立于這種時代氛圍中,倒是需要警惕過度的活化利用。尤其是一些地方將非遺與商業化捆綁得過于緊密,產生了很多負面影響。在這種情況下,對于非遺活化利用起始就秉持的慎重、穩妥、逐步放開的態度,如今也應該重新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視和再審視。
近期發布的《“十四五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》提出貫徹“保護為主、搶救第一、合理利用、傳承發展”的工作方針,還是可圈可點的。
氛圍:非遺概念深入人心
一些地方對非遺的過度利用從反面印證了一個事實,即“非遺”的概念和價值已經深入人心,成為社會廣泛共識,形成了一種人人喜愛、向往、追求的熱烈氛圍。
這種氛圍的形成,離不開20年來各個部門、機構與社會公眾合力對非遺進行的大力宣傳。
2005年7月,鄭孝燮等11名專家學者聯名致信黨中央、國務院領導同志,倡議中國設立“文化遺產日”。2005年12月,國務院決定從2006年起,每年6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中國的“文化遺產日”,自2017年起又調整為“文化和自然遺產日”,到今年已是第16年,每年都有一個主題。
在這一天,各地都要舉行各類宣傳活動,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一直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。比如,2021年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日,文化和旅游部開展了主題為“人民的非遺 人民共享”系列非遺宣傳展示活動,各省區市舉辦的非遺宣傳展示線上、線下活動達4100多項。
其他的非遺宣傳渠道和各類活動也發揮了重要作用。比如,2006年開通的“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網·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博物館”,陸續舉辦的中國成都國際非遺節、中國非遺博覽會、全國非遺曲藝周等重要活動,以及其他官方與民間機構舉辦的各種非遺文化展覽、演出、研討會、藝術節等等,包括每一批次非遺名錄的申報和公布,都是對非遺的一種有力宣傳,促進越來越多的人了解非遺、熱愛非遺、參與到非遺的保護傳承中。
追問與展望:路漫漫仍待求索
雖然非遺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,但不可否認的是,在一些方面還有不少需要解決的問題。
比如,傳承人的年齡普遍偏大,目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已經有了認定與管理辦法,但省市非遺傳承人認定與保護還需要更健全的制度設計。同時,一些程序化的申報流程有時會將部分傳承人“擋”在門外。比如一些少數民族的非遺傳承人既不會講普通話,更不會寫字填表,無法申報。針對這種現象,應當有針對性的普查和解決措施。
前文中所提到的過度商業化等問題,也是非遺面臨的重要問題。一些打著非遺旗號的產品缺乏真正的文化內涵,往往陷入劣質的復制、流水線化的生產。而加強非遺代表性項目、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管理,也似乎箭在弦上。
在合理利用道路上,非遺衍生品特別是涉及文化創意類的開發周期長、投入資金大,對其產生的知識產權又很難嚴格界定并保護?,F實中非遺衍生品的公共資源屬性和私有產權收益時常處于糾葛之中。
此外,雖然非遺的“覺醒”與保護已取得了很大進展,但相對于當代主流文化來說,仍然是規模小、影響力弱的“非主流”文化。許多非遺項目后繼無人,許多游客對非遺的熱情僅局限在景區里的曇花一現。
結合宏觀背景和整體形勢,從具體工作來看,未來非遺的分類保護、加強青年傳承人培養、非遺進社區、非遺序列中的傳統工藝振興、打造非遺的品牌傳播項目、推動將非遺融入國民教育體系等還是很有看點的,也會對非遺的可持續保護傳承產生長遠的積極作用;從服務國家戰略來看,非遺與鄉村振興、新型城鎮化等會進行積極“勾連”,甚至也會“串聯”文旅部門正著力推進的黃河、大運河、長城、長征等四大國家文化公園,進一步深化其中的中國文化基因的研究闡釋,這應該是政策端樂見其成的。
覺醒之后的非遺,依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。
*本文來源:微信公眾號“易水文旅”(ID:T-newmedia),作者:周易水,原標題:《“非遺”二十年:一個文化保護傳承史上的“覺醒年代”》。